《代付租金減薪俸稅》
僱主如果有提供居所給僱員,福利來自所擔任的職位,是入息的一部分,福利會計入僱員的應評薪俸入息內。該居所的「租值」須計入僱員的應予評税的入息內。
雖看似員工需要額外為房屋福利支付薪俸稅,但如果能和公司商討把部份薪金支出改為代支租金,是有可能減少稅金支出的。
以下是一個活活的例子:
陳先生本來年薪是$600,000,即每月$50,000 月薪。後來陳先生直接向業主租住居所,而由僱主直接支付全數租金$20,000 給業主,每月薪金變為$30,000。在僱主角度來看,他於陳先生身上的成本支出依舊不變,同樣一年$600,000。但在陳先生的薪俸稅上就有以下分別了:
| | | | 每月薪金$50,000 | | | | | 每月薪金$3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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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 | | | | $(50,000 x 12) | $600,000 | | | | $(30,000 x 12) | $360,000 |
居所租值 | | | | ______$0______ | | | | $(360,000 x 10%) | ___$360,000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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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予評税的入息 | | | | $600,000 | | | | $39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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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以累計計算薪俸稅 (以單身沒有其他免稅額計算) | | | | $51,560 | | | | $16,8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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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見僱員的稅金減少不少。如果僱員是公司的東主同時擔任董事,可以把公司和董事稅金總數大大減少。以上只是簡單例子,僱員稅金也可能因公司不同的操作而有所不同,例如,租金是否僱員先付,僱主發還全數或只發還部份租金給僱員?僱主支付僱員的津貼是否全數用在租金上?僱主有沒有設立及執行適當的監管程序?
僱主提供居所給僱員「租值」的百分比
如僱主或相聯法團提供居所給僱員,計算居所的「租值」的百分比會按居所的類別而不同。
「租值」是得自僱主和相聯法團的全部入息,減去支出及開支(但不能減個人進修開支),然後根據獲提供居所的類別按以下百分比計算:
居所類別 | 百分比 |
---|---|
一個住宅單位∕服務式住宅 | 10% |
佔酒店、旅舍或公寓的兩間房間 | 8% |
佔酒店、旅舍或公寓的一間房間 | 4% |
設立並執行適當的監管程序的重要性
就僱員本人直接向業主租住居所,而由僱主或相聯法團發還全部或部分租金的情況來說,如僱主已設立並執行適當的監管程,則評税主任會接納該情況為「由僱主提供居所給僱員」,將居所的「租值」,而不是將「付還租金」,計入應予評税的入息內。
不過,如僱主不監管僱員如何使用「付還租金」,或未能設立及執行適當的監管程序,評税主任會將該筆「付還租金」當作現金津貼,全數計入應予評税的入息內。
適當的監管程序指:
• 有明確制度,以確定某類職系僱員可獲發還全部或部分租金,並列明限額;
• 在僱傭合約內清楚列明僱員房屋福利的形式和發還款項的限額;及
• 僱主定時查證租約及租單收據,核對僱員是否曾依約支付租金,並保留有關文件作紀錄。
特別情況
假如僱員租住自己或關係人士(如配偶)所擁的物業,然後向僱主索還全部或部分「所付租金」,或將自己或關係人士所擁有的物業租與僱主,再由僱主將該物業給他作為居所,評税主任會要求僱員和僱主提供證明,以決定「業主與租客」的關係是否真正存在,以及是否可接納這安排為「由僱主提供居所給僱員」。評税主任會考慮以下的因素而作決定:
• 所訂租金是否超逾市值;
• 有沒有辦妥一切正常租住物業的手續(例如為租約繳付印花税及發出租單收據); 以及
• 有沒有確實履行一切業主與租客的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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