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扣稅的支出
公司是否需要課税?
在香港,任何人士,包括法團、合夥業務、受託人或團體,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而從該行業、專業或業務獲得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應評税利潤(售賣資本資產所得的利潤除外),均須納税。徵税對象並無居港人士或非居港人士的分別。因此,居港人士得自海外的利潤可毋須在香港納税;反過來說,非居港人士如賺取於香港產生的利潤,則須納税。至於業務是否在香港經營及利潤是否得自香港的問題,主要是根據事實而定,但所採用的原則可參考在香港法庭及英國樞密院判決的税務案件。於海外產生的利潤,即使將款項匯回香港,亦毋須納税。簡單來說,是否納税的基本原則是依利潤是否得自香港來決定,不分是否香港居民。
可扣除的開支:-
常見的有:
- 購貨或提供服務的成本
- 辦公室、倉庫、商鋪租金
- 商務相關的水電煤、電話費等
- 僱員的薪金、津貼、花紅、福利、租金律貼、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
- 強積金供款
- 註冊商標、設計或專利的費用
- 壞帳
- 與業務相關的維修費
- 與業務相關的保險費
- 應酬交際費
- 業務轉介佣金
一般而論,所有由納税人為賺取應評税利潤而付出的各項開支費用,均可獲准扣除。
不可扣除的開支:-
在計算應評税利潤時,以下項目不得扣除:-
- 家庭或私人開支
- 非為產生應評稅利潤而產生的開支
- 資本的任何虧損或開支
- 保險或彌償合約可得回的款項
- 非為產生應評税利潤而佔用或使用樓宇的租金或有關開支
- 根據《税務條例》繳納的各種税款(但就支付僱員薪酬而已繳付的薪俸税除外)
- 如果是無限公司,支付予東主或東主的配偶、合夥人或合夥人配偶(如屬合夥經營)的薪酬、資本利息、貸款利息
- 非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作出的供款。
其他可扣的特別支出:
- 翻新或翻修商用樓宇而招致的資本開支(每年扣20%,分5年扣完100%支出)
- 購置用於製造業的機械及工業裝置開支(可100%扣除)
- 購置電腦硬件及軟件開支(可100%扣除)
- 購置環保設施開支-環保機器(可100%扣除)
- 購置環保設施開支-環保裝置(每年扣20%,分5年扣完100%支出)
- 購置環保設施開支-購買環保車輛(可100%扣除)
捐款的扣減
捐贈給已獲認可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或慈善信託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作慈善用途的款項,可獲准扣除。但規定捐款的總和須不少於 $100 及不超過經調整後但未扣減捐款前的應評税利潤的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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