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三大稅之一: 利得稅
誰要交利得稅?
香港《稅務條例》規定,在香港經營業務、服務而獲得利潤的公司或個別人士都需繳交利得稅。徵稅對象並無居港人士或非居港人士的分別。
課稅範圍
任何人士,包括法團、合夥業務、受託人或團體,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而從該行業、專業或業務獲得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應評稅利潤(售賣資本資產所得的利潤除外),均須納稅。至於業務是否在香港經營及利潤是否得自香港的問題,主要是根據事實而定。於海外產生的利潤,即使將款項匯回香港,亦毋須納稅。
課稅年度
香港課稅年度為每年的4月1日到3月31日。
利得稅稅率
1) 一般稅率 和 兩級制稅率
企業類型 | 首200萬港元利潤 | 其後利潤 |
有限公司 | 8.25% | 16.5% |
獨資或合夥企業 | 7.5% | 15% |
2) 特惠稅率
以下項目的稅率為一般稅率的一半:
- 從「短╱中期債務票據」(在2018年4月1日之前發行)所獲得的利潤及利息收入;
- 以專業再保險人身分、或以獲授權專屬自保保險人身分(適用於 2013/14 及其後的課稅年度)的離岸業務所得;
- 合資格企業財資中心的合資格利潤(適用於 2016/17 及其後的課稅年度);及
- 合資格飛機出租商或合資格飛機租賃管理商的合資格利潤(適用於 2017/18 及其後的課稅年度)。
暫繳利得稅
利得稅是根據每個課稅年度的應評稅利潤而徵收的,而應評稅利潤須待有關年度完結之後才能確定。因此稅務局會在有關年度完結前徵收暫繳稅。待稅務局其後評定有關課稅年度的應評稅利潤並作出評稅時,已繳付的暫繳稅款會用來抵銷所評定的利得稅。
豁免利得稅
- 從已繳付利得稅的公司取得的股息或投資收益
- 從認可機構所獲取的存款利息
- 寬減2019/20年度100%的利得稅,上限為20,000港元
扣除(包括但不限於)
所有由納稅人為賺取應評稅利潤而付出的各項開支費用,均可獲准扣除。包括但不限於:
- 借款利息
- 壞賬及呆賬
- 建築物翻修*
- 購置物業車輛*
- 購置用於製造業的機械及工業裝置開支*
- 購置電腦硬件及軟件開支*
- 符合規定的慈善捐款*
- 研發費用
- 商標、設計或專利的註冊費用
- 在香港使用的商標、設計或專利的購買支出
- 向受認可機構支付與經營業務有關的教育支出
- 符合規定的慈善捐款
- 強制性公積金
*非全數扣除
不可扣除(包括但不限於)
- 家庭或私人開支
- 任何非為產生應評稅利潤的支出
- 可按保險計劃或彌償合約收回的支出
- 非為產生應評稅利潤而占用或使用樓宇所支付的租金及有關費用
- 付予獨資經營業務的東主或其配偶、合夥業務的合夥人或其配偶的薪酬
- 向未受認可的職業退休金計劃的供款或預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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